(2011)靖民初字第1852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郝义斌与被告吕克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义斌,吕克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靖民初字第1852号原告郝义斌(又名郝义兵),男,农民。被告吕克耀,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郝义斌与被告吕克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义斌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义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梁斌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樊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