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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靖民初字第1852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郝义斌与被告吕克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义斌,吕克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靖民初字第1852号原告郝义斌(又名郝义兵),男,农民。被告吕克耀,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郝义斌与被告吕克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义斌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义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梁斌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樊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