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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瑞塘商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钱云光与刘长生、刘国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钱云光;刘长生;刘国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塘商初字第336号原告钱云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洪汝逢、潘小飞。被告刘长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孝伦。被告刘国松。本院在审理原告钱云光与被告刘长生、刘国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云光以需进一步调取证据为由,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钱云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云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50元,由原告钱云光负担。审 判 长  萧方训人民陪审员  邵小岳人民陪审员  黄树贤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赵章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