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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舒民一初字第01379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郑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舒民一初字第01379号原告:郑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胡本银,舒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宗应,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本银、被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宗应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86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记结婚,××××年××月生一男孩,取名陈某甲。婚后共同建造房屋三间。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感情,经常争吵。被告长期故意殴打原告,致原告多处受伤。2011年9月16日原告被打逃出,无家可归。被告长期参与赌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婚前相处三年,相互了解,有感情基础,婚后双方互敬互爱,恩爱有加。××××年××月生一子。现家庭关系较为稳定。现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并非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而是原告有赌博恶习,引发家庭矛盾,但不至于离婚,夫妻感情尚有改善的希望,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1986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陈某甲。2011年9月16日,双方因琐事发生吵、打,原告离家。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在卷相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双方因未能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及性格差异,导致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只要日后双方真诚相待,妥善处理夫妻矛盾,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郑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2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汪仪慧审判员  张 明审判员  席广荣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蔡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