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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3201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陈秀蓉与成都市民用建筑统一建设办公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蓉,成都市民用建筑统一建设办公室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3201号原告陈秀蓉,女,出生于1934年2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委托代理人张云良,男,出生于1983年7月5日,汉族,住广西省南宁市青秀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杰,四川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成都市民用建筑统一建设办公室。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西玉龙街2号。法定代表人杨祖华,主任。委托代理人伍应涛,四川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鹏之,四川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秀蓉与被告成都市民用建筑统一建设办公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秀蓉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秀蓉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秀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陈秀蓉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莉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孝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