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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区民商初字第00651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斯杭金与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斯杭金,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区民商初字第00651号原告:斯杭金。委托代理人:程江宝、吴列权,浙江省东阳市申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81号。法定代表人:俞延钢,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斯杭金诉被告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斯杭金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斯杭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斯杭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320元,减半收取6,660元,由原告斯杭金负担。审判员  阳春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向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