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湛徐法民一初字第1219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梁林康与徐闻县海安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林康,徐闻县海安建筑工程公司,徐闻县海安镇人民政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湛徐法民一初字第1219号原告梁林康,男,195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徐闻县。被告徐闻县海安建筑工程公司。诉讼代表人罗仁庆,经理。第三人徐闻县海安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黄家团,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林康诉被告徐闻县海安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林康以被告徐闻县海安建筑工程公司与第三人徐闻县海安镇人民政府就该纠纷正进行协商为由,于201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林康作为民事诉讼主体,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在诉讼中以与被告于庭外自行和解而提出申请撤诉,理由充分,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林康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江远臣审 判 员  唐武超人民陪审员  郑 斌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傅彩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