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碑民二初字第00793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殷小龙与被告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小龙,王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碑民二初字第00793号原告:殷小龙,男,汉族。被告:王明,男,汉族。原告殷小龙与被告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殷小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明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殷小龙诉称,2009年6月7日,被告王明向其借款5万元整,借款期限3个月。借款期限到期后,其与被告口头协商延期还款。2010年5月4日,被告再次向其借款3万元。2011年6月1日,其与被告协商,约定借款总额为8万元整,还款期限为2011年6月10日。但自2011年6月11日起,其多次向其催要借款,均未能联系上被告。故其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其借款8万元整;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明未出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分别于2009年6月7日、2010年5月4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3万元。2011年6月11日,被告向原告书写借款8万元的借条一张,该借条还注明:“经双方友好协商,殷小龙同意王明将2009年6月7日所借殷小龙的五万元整和2010年5月4日所借殷小龙的三万元整,共计8万元整,借期延长至2011年6月10日,若到期不还,殷小龙将于2011年6月11日起通过法律手段向王明讨债。”此后,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至今未予偿还。以上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王明向原告殷小龙借款8万元,双方形成自然人借款合同的法律关系,双方在该合同中约定还款时间,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未向原告还款。现原告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8万元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殷小龙借款80000元整。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被告王明负担(此款原告殷小龙已预交,被告王明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直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 健代理审判员 李新元代理审判员 崔 春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颖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