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甬刑执字第4464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苏青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青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甬刑执字第4464号罪犯苏青,于河南省陕县,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8日作出了(2008)甬仑刑初字第6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青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2011年11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苏青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苏青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2009年度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0年度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0年度获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1年获半年度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苏青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青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十五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海虹审 判 员 陈作岚审 判 员 邵芳芳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何锦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