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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382民初8163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8-12-1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唐荣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唐荣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浙0382民初816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住所地乐清市乐成镇宁康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12575697J。负责人:吴招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怡佳,浙江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荣平,男,197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洞头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被告唐荣平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8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唐荣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52983.78元、利息(暂算至2018年2月28日为29843.48元,之后利息以52983.78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滞纳金(截止2018年2月28日为4280.07元,之后滞纳金按每月最低还款额度未还部分的5%计收)、以上款项暂计总额为人民币87107.3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3、本案律师费400元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涉案相关事实如下表示:涉案事实卡种龙卡信用卡卡号申领时间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信用额度12000元合同相关约定透支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收;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计收。透支事实账户自2014年9月3日开始透支912元,2015年8月4日最后一次透支消费32288.88元。截至2018年2月28日,尚欠信用卡本金52983.78元,透支利息29843.48元,滞纳金4280.07元。还款事实2014年9月3日开始还款100元,此后陆续还款,最后一次于2015年12月23日还款10.55元。合计债权额核定本息额结欠本金52983.78元透支滞纳金2649.19元透支利息截至2018年2月28日的利息为29843.48元,之后利息以透支本金52983.78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备注唐荣平的信用卡额度有过多次变更,其中2014年9月3日至2014年11月29日的临时信用额度为52000元,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8月25日的临时信用额度为53000元,2015年9月2日至2015年11月29日的临时信用额度为54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唐荣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透支本金52983.78元及利息(截至2018年2月28日的利息为29843.48元,之后利息自2018年3月1日起以52983.78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滞纳金2649.19元。款交本院民四庭转付。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88元,减半收取994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负担26元,被告唐荣平负担96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许向阳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代书记员李小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