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灞民初字第03223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03223号原告王某,西安市灞桥区四棉社区劳动协管员。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减半收取,退付原告150元,其余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余国庆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单娅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