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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舒民二初字第00878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王良武与巢强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良武,巢强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舒民二初字第00878号原告:王良武。被告:巢强柱。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良武诉被告巢强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包跃宏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朱秀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