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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温商辖终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陈继东与尹海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海双,陈继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温商辖终字第1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尹海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继东。上诉人尹海双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1)温鹿商初字第21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本案借款合同履行地在温州市龙湾区,由龙湾区人民法院审理有利于查清事实情况,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原告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归还人民币55万元及利息。被告尹海双提出管辖异议,原审裁定驳回后,被告提起上诉。本院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尹海双住所地在温州市鹿城区。原审原告选择向被告住所地的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被告管辖异议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忠秋审 判 员  李莉红代理审判员  郑 晔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万祥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