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临罗商初字第1583-1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与张明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张明春,王红纳,张明辉,杨媛媛,张明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临罗商初字第1583-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罗六路102号。法定代表人:杜金国,行长。被告张明春。被告王红纳。被告张明辉。被告杨媛媛。被告张明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与被告张明春、王红纳、张明辉、杨媛媛、张明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08条、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撤回起诉;二、解除对被告张明春、王红纳、张明辉、杨媛媛、张明军所有的银行存款7.5万元的冻结及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财产保全费770元,合计242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负担。审判员  邵照学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吴贯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