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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淳威商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方宝凤与严东生、方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方宝凤;严东生;方建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杭淳威商初字第65号原告:方宝凤。被告:严东生。被告:方建英。原告方宝凤诉被告严东生、方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5日立案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方宝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严东生、方建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法缺席审理。原告方宝凤起诉称:2009年7月27日,被告严东生因家中建房通过方建英向原告方宝凤借款15000元,并就被告严东生尚欠原告1000元茶叶款一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当月月底归还以及相关违约责任,被告方建英为还款的担保人。被告严东生至今未履行还款责任,被告方建英至今未履行保证责任。故原告起诉:一、判令被告严东生、方建英立即归还借款16000元。二、被告方建英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二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方宝凤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借条原件1份,拟证明被告严东生于2009年7月27日向原告方宝凤借款15000元,并就被告严东生所欠茶叶款1000元一并出具借条,约定违约责任,并由方建英提供担保的事实。被告严东生、方建英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材料和证据材料。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之要求,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原告陈述,本院对原告诉称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方宝凤与被告严东生之间的借款合同、与被告方建英之间的保证合同均合法有效。被告严东生未按约定返还借款,被告方建英未履行保证责任,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严东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方宝凤借款本金16000元。二、被告方建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支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严东生负担,被告方建英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份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章保军代理审判员  何国斌人民陪审员  江河平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