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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宜秀民一初字第00860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8-05-23

案件名称

吴绍东、方庆连等与吴秀华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绍东,方庆连,吴秀华,章森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宜秀民一初字第00860号原告:吴绍东,男,194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庆市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查名祥,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方庆连,女,194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吴秀华,女,196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开发区。被告:章森,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绍东、方庆连与被告吴秀华、章森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绍东、方庆连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绍东、方庆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绍东、方庆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吴绍东、方庆连减半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钱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