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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南蒋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刘海云与万腾根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云,万腾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南蒋执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刘海云,男,汉族,1969年7月13日出生南昌县,农民,住南昌县。被执行人万腾根,男,汉族,1957年6月27日出生,南昌县人,农民,住南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执行人刘海云与被执行人万腾根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1日作出的(2009)南蒋民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万腾根支付申请执行人刘海云欠款45000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0年4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0年4月19分别向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发出了案件受理通知书、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万腾根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万腾根在银行无存款、房产、土地管理部门无登记,车辆管理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办案人员查找被执行人万腾根下落,均未找到其本人,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万腾根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南蒋民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 林审判员 杨斌权审判员 李小青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胡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