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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于民二初字第3160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9-11-23

案件名称

赵岩碧与辽宁世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岩碧;辽宁世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于民二初字第3160号原告:赵岩碧,女,汉族,1971年10月1日出生,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辽宁世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尹传东,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岩碧诉被告辽宁世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因原告赵岩碧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8.3元,减半收取29.1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海瑛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高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