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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建商初字第0565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5-09-19

案件名称

���建东与被告何伯钢、被告董霞承揽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东,何伯钢,董霞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建商初字第0565号原告胡建东。委托代理人陈廷万,建湖县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伯钢。被告董霞。原告胡建东与被告何伯钢、被告董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廷万、被告何伯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建东诉称,2006年江苏银华春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华公司)有一批加工件需要他人加工,经淮安市清河区华青五金弹簧机械厂(以��简称华青厂)联系,原告承揽了此业务。原告从江苏双庆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庆公司)领取了价值24654.5元的坯件,根据银华公司提交的图纸进行加工,在向银华公司交付了加工坯件后,银华公司、华青厂相互推诿拒绝给付坯件货款。被告何伯钢系华青厂登记的业主,被告董霞系华青厂实际经营者赵立师(已死亡)之妻,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何伯钢、董霞共同清偿原告坯件货款24654.5元。被告何伯钢辩称,我虽是华青厂的业主,但实际经营者是董霞的丈夫赵立师,他与原告之间存在铸件加工关系,赵立师现已死亡,应由其妻子董霞承担清偿责任,请求驳回原告对我的诉讼请求。被告董霞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银华公司与双庆公司及华青厂之间有多年的业务关系,华青厂系被告何伯钢申请设立的个体工商户,注册号为3208023100075,实际经营者为案外人赵立师(已死亡)。2007年案外人银华公司委托华青厂加工大支架等,原告知道后,经联系承揽了此项加工业务。2007年4月至10月期间,原告先后多次从双庆公司购买坯件3659.8公斤,货款计24654.5元,用于为华青厂加工大支架、齿轮等。2008年10月21日,原告按华青厂的要求将加工成品交付给银华公司,在运输人何宽亮出具的收条上注明了加工费及产品的数量,并注明坯件款为双庆公司。因该批产品质量不合格,银华公司于2009年1月6日将加工件退还给华青厂。2010年6月25日,双庆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本案原告胡建东偿还该坯件货款24654.5元,本院于2011年4月7日作出(2010)建商初字第0547号民事判决,判决胡建东向双庆公司支付坯件货款24654.5元。后原告向华青厂追要坯件货款无着,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华青厂的实际经营者系赵立师,现赵立师已死���,被告董霞系赵立师之妻。以上事实有本院(2010)建商初字第0547号民事判决书、(2010)建商初字第0548号民事判决书及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收条、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本案诉争的加工关系,发生在被告董霞与赵立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由此可以认定原告胡建东与被告何伯钢、董霞之间设立的加工承揽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何伯钢、董霞应向原告支付坯件货款。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伯钢、董霞共同给付原告胡建东坯件货款计人民币24654.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7元,由被告何伯钢、董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3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盐城市财政局;开户行:市农行中汇支行;账号:400101040227821)审  判  长  祁建领审  判  员  严以刚人民��审员颜育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代)  金 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