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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临罗民一初字第1344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徐广兰与王树松、王树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广兰,王树松,王树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临罗民一初字第1344号原告徐广兰,女,194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王树松,男,198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王树峰,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述被告委托代理人沈维法,临沂兰山众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徐广兰与被告王树松、被告王树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广兰,被告王树松、被告王树峰及委托代理人沈维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广兰诉称,2007年8月5日,原、被告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原告受伤住院治疗。事后原告不知情被告就私自办理了出院手续,致使原告的伤情未得到充分治疗。2008年2月18日,经罗庄法院审理,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但是原告的伤情一直未好,经检查,腰5椎体滑落并双侧椎弓崩裂,腰1椎体陈旧骨折,腰椎退行性变,出院后继续在村卫生室治疗至今,为此再次支出大量医疗费用。因被告王树松的违法行为致事故发生,不但给原告的经济造成了重大损失,同时造成身体及精神伤害,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损失20000余元。被告王树松、被告王树峰辩称,根据2008年2月18日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2007)临罗民一初字第1732号民事判决,被告已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其他损失,原告基于同一事实再次主张诉讼权利,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5日10时许,被告王树松驾驶车主系被告王树峰的鲁Q×××××号货车沿临沂市××区文化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西山村路段倒车时,与顺行原告徐广兰驾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同年8月24日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庄大队第200701562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树松驾驶机动车倒车时,未确保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徐广兰在此事故中无过错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王树松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徐广兰不负事故责任。”2007年11月10日原告伤情经临沂民信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徐广兰的损伤为L1椎体压缩性骨折可以认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标准第4.10.3.c条之规定,徐广兰损伤已构成十级伤残”。2008年2月18日,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2007)临罗民一初字第1732号民事判决依法支持原告医疗费14956.19元、出院后继续治疗费5463.7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84元、残疾赔偿金23164.80元、护理费5998元、交通费840.50元、鉴定费400元、复印费30元、自行车损失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总计54437.21元。另查明,2011年5月9日原告徐广兰在临沂市罗庄区人民医院作CT检查,该报告单(CT号:54544)示:腰5椎体滑脱并双侧椎弓崩裂;腰1椎体陈旧骨折;腰椎退行性变。2011年5月19日,临沂民信法医司法鉴定所根据徐广兰住院病历、影像学检查分析及检验所见“腰椎生理曲度可,腰部活动可,双下肢感觉、运动可”,鉴定为“徐广兰的损伤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可以认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标准第4.10.3.c条之规定,评定为十级伤残”。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张被告履行赔偿义务后,身体事故受伤部位不适又在本村医疗室继续治疗及在药店购药共计支出医疗费23611.16元,要求被告赔偿,但原告未提供其他相应充分证据证实。以上事实,根据原、被告举证,并经庭审质证所认定,均收录、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告徐广兰向被告王树松、被告王树峰主张继续治疗医疗费23611.16元,但未提供相应充分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广兰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徐广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爱军人民陪审员  孙永乐人民陪审员  张洪群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