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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商初字第1686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张义平与陈国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商初字第1686号原告:张义平。委托代理人:周忠初。被告:陈国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义平诉被告陈国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义平撤回对被告陈国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徐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