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佛城法民催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9-01-12
案件名称
王林顺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催告
当事人
王林顺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佛城法民催字第153号申请人:王林顺,男,汉族,1954年10月23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申请人王林顺因遗失个人支票一张(编号为02414749、出票日期为2011年7月31日、票面金额为150000元、出票人为沈丘县付井百利副食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8月3日发出公告,催告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公示催告期满后,无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申请人王林顺也没有在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申请除权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王林顺承担。审 判 员 汤 审 判 员 汤丽娟人民陪审员 陈凯燕人民陪审员 李文标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福玉附相关法律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32、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没有人申报的,或者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