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齐法执保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宋培勇与刘化水、德州兴发物流有限公司交通事故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培勇,刘化水,德州兴发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齐法执保字第878号申请人:宋培勇,男,汉族,住陵县。被申请人:刘化水,男,汉族,住平原县。被申请人:德州兴发物流有限公司申请人宋培勇与被申请人刘化水、德州兴发物流有限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人宋培勇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刘化水、德州兴发物流有限公司的车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德州兴发物流有限公司拥有的车辆,车牌为鲁NXXX**号重型货车,查封期间不得在该查封物上设定任何妨碍执行的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加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