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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民二初字第933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安庄信用社与马春叶、李宗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安庄信用社,马春叶,李宗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民二初字第933号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安庄信用社。诉讼代表人郑占想,该社主任被告马春叶,女,汉族,1963年11月18日出生,现住河北省深州市。被告李宗绍,男,汉族,1953年1月27日出生,现住河北省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安庄信用社与被告马春叶、李宗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一年十二月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安庄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安庄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蒋登武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郑乃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