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金执字第00393-1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曹均与被执行人秦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均,秦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金��字第00393-1号申请执行人曹均(军),男,生于1968年4月6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宝平路五里巷小区1号楼2单元9号,身份证号61030319680406121X。被执行人秦大伟,男,生于1965年4月29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曙光路71号,身份证号610303650429041。本院在执行曹均与秦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09)金民初字第12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曹均于2011年8月29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20000元及利息。现本院已扣押秦大伟之妻樊小玲名下一台车辆,因秦大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曹均申请追加樊小玲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正在审查,申请执行人曹均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09)金民初字第12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本案追加主体��查结果作出后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文审判员 胡耀华审判员 程淑芹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杜国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