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曲民初字第830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830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杨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1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经长辈说和双方已和好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剑珑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光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