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珠金法民一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欧荣芳与珠海市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珠金法民一初字第460号原告欧荣芳,男,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241X。委托代理人吕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身份证号码:×××4816。被告珠海市民委员会,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张申权,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陈义胜,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欧荣芳诉被告珠海市南水镇沙白石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欧荣芳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珠海市南水镇沙白石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荣芳撤回对被告珠海市南水镇沙白石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13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向本院申请获批免交。审判员 桂春玲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伍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