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民初字第03949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脊国梁与陕西中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脊国梁,陕西中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3949号原告脊国梁。委托代理人邓定忠。被告陕西中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创路168号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科技园A座5楼。法定代表人张家全,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脊国梁与被告陕西中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5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脊国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500元。审判员 郭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马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