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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03900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长民初字第03900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杜军。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郭平、梁昌绪,系长安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爱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杜军与被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平、梁昌绪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他与被告婚后感情一般,经常为生活琐事吵闹,夫妻已分居生活多年,两人关系已名存实亡,现诉请离婚并要求抚养小孩。被告张某否认分居的事实,辩称原告没有家庭责任心,且私自处分财产,严重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为孩子的健康成长,现坚持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1993年原、被告相识并自由恋爱,1996年1月23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初夫妻关系尚好,并于2001年1月8日生一女李雅雯,现在长安师范附小上学。日常生活中,原、被告由于性格不同,夫妻之间缺少沟通,为此严重影响了两人的感情。另外,原、被告由于财产及经济上的问题没有妥善处理,致使夫妻矛盾有增无减。2011年10月21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于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各自坚持其诉辩意见,调解不立。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且生有一女。原告应珍惜多年的夫妻生活,多为孩子的健康成长考虑。被告亦应主动和原告沟通,只要双方能够相互理解,彼此信任,处理好经济及财产方面的问题,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为稳定婚姻家庭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力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爱茹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康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