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高民二初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8-12-25
案件名称
高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竹叶、赵攀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高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高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竹叶;赵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高民二初字第00124号原告高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住所地高陵县南新街**。被告张竹叶,女,汉族,住陕西省高陵县。被告赵攀,男,汉族,住陕西省高陵县。本院在审理高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竹叶,赵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不收取受理费(原告预交770元,本院退付原告。代理审判员 贾红梅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周晓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