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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高民二初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8-12-25

案件名称

高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竹叶、赵攀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高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高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竹叶;赵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高民二初字第00124号原告高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住所地高陵县南新街**。被告张竹叶,女,汉族,住陕西省高陵县。被告赵攀,男,汉族,住陕西省高陵县。本院在审理高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竹叶,赵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不收取受理费(原告预交770元,本院退付原告。代理审判员  贾红梅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周晓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