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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亳民一终字第00642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刘素英与张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伟,刘素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终字第006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伟,女,1963年出生,农民,住利辛县,现住利辛县。委托代理人:戴启,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素英,女,1937年3月15日出生,退休教师,住利辛县。委托代理人:武洪涛(系刘素英之子),男,公务员,住阜阳市。委托代理人:武洪彦(系刘素英之女),女,教师,住亳州。上诉人张伟因与被上诉人刘素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利辛县人民法院(2011)利民一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伟及其委托代理人戴启,被上诉人刘素英及其委托代理人武洪涛、武洪彦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利辛县人民法院(2011)利民一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利辛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江海洋审 判 员  孙 震代理审判员  彭 亮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任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