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亳民一终字第00642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刘素英与张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伟,刘素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终字第006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伟,女,1963年出生,农民,住利辛县,现住利辛县。委托代理人:戴启,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素英,女,1937年3月15日出生,退休教师,住利辛县。委托代理人:武洪涛(系刘素英之子),男,公务员,住阜阳市。委托代理人:武洪彦(系刘素英之女),女,教师,住亳州。上诉人张伟因与被上诉人刘素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利辛县人民法院(2011)利民一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伟及其委托代理人戴启,被上诉人刘素英及其委托代理人武洪涛、武洪彦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利辛县人民法院(2011)利民一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利辛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江海洋审 判 员 孙 震代理审判员 彭 亮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任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