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3民初2935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态园支行与邵建良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态园支行,邵建良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03民初2935号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态园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楠溪江路257号家景花园顺景苑1号楼101号。负责人:高素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毅、陈琦,系原告公司职员。被告:邵建良。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态园支行为与被告邵建良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邵建良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49739.73元、分期手续费5100元及支付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滞纳金(每月按最低还款金额的5%计收,暂计至2016年6月1日为55464.67元)及利息(逾期按日万分之五计收,暂计算至2016年4月1日为14357.7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涉案相关事实如下表示。涉案事实 卡种 金鹿信用卡 卡号 6282550003958105 申领时间 2011年12月5日 信用额度 15万 合同相关约定 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计收,最低1元/笔。透支利率按万分之五计收。 透支事实 2015年6月25日取现透支15万元,2015年6月25日办理特色分期业务(本金、手续费均分六期),2015年7月25日第一期仅归还部分本金,其余均到期未还,截至2016年6月1日,尚欠透支本金149739.73元、透支利息14357.78元。 还款事实 共还款1笔共计1280.27元,其中偿还本金260.27元,偿还手续费1020元(一期)。 合计债权额 核定本息额 结欠本金 149739.73元 透支滞纳金 7486.99元 透支利息 截至2016年6月1日的利息为14357.78元,之后的利息以透支本金149739.7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收。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邵建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态园支行透支款本金149739.73元及利息(从2016年6月2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债务偿还完毕之日止并加上14357.78元)、滞纳金7486.99元;二、驳回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态园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95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1647.5元,由被告邵建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庆者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代书 记员 张乐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