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崇执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江西特种变压器厂、安徽乾元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特种变压器厂,安徽乾元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崇执字第68-5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特种变压器厂,住所地:崇仁县西郊路1号。法定代表人魏海,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乾元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洪岗路。法定代表人马秀荣,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江西特种变压器厂与安徽乾元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在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包河分理处、招商银行合肥南七支行的存款后,没有查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人江西特种变压器厂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1)崇民初字第61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星芬审判员 李少锋审判员 华天和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永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