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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化法民初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陈伯林与赖建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伯林,赖建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化法民初字第566号原告陈伯林,男,汉族,化州市人,住化州市。委托代理人胡桂业,男,××年××月××日出生,化州市人,住化州市。被告赖建国,男,汉族,化州市人,住化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伯林诉被告赖建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而原告又没有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公告费用,导致本院无法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黄建辉审 判 员  文亚和人民陪审员  李 军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