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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2406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许维杰担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许维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2406号原告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福兴街1号9楼。法定代表人DavidMINOL,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福佳,四川石合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帅伟,四川石合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维杰,男,196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许维杰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影响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原告有权在宣判前要求撤诉”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条文全文附后)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龚晓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