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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周民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陈定章与陈方林、余姚市成丰不锈钢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定章,陈方林,余姚市成丰不锈钢厂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周民初字第308号原告:陈定章,男,196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慈溪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邵新林,慈溪市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方林,男,195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沈桂君,宁波市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利权,宁波市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姚市成丰不锈钢厂。住所地:余姚市河姆渡镇江中村。负责人:莫顶高。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定章诉被告陈方林、被告余姚市成丰不锈钢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定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69元,本院依法收取1835元,由原告陈定章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俞朝辉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熊科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