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亳民一再终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刘玲、蒋伟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玲,蒋伟,蒋召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再终字第000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再审被申请人):刘玲,女,197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宋辉,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再审申请人):蒋伟(又名蒋祥伟),男,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谯城区。委托代理人:杨尘,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蒋召义,男,194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蒋秀芳,女,1982年6月出生,汉族,市民,住毫州市。上诉人刘玲与被上诉人蒋伟、第三人蒋召义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谯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6日作出(2008)谯民一初字第195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蒋伟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0年12月17日作出(2011)亳民申字第0001号民事裁定,指令谯城区人民法院再审。谯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2日作出(2011)谯民一再初字第05号民事判决,原审原告刘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玲及其委托代理人宋辉,被上诉人蒋伟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尘,被上诉人蒋召义及其委托代理人蒋秀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谯城区人民法院(2011)谯民一再初字第0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颜四新审 判 员 程 斌代理审判员 刘秋菊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桂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