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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西泗民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姚洲鹏与朱水华、陈勇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姚洲鹏;朱水华;陈勇;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泗民初字第328号原告:姚洲鹏。委托代理人:陶晶。被告:朱水华。委托代理人:俞秀珍。被告:陈勇。委托代理人:俞秀珍。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负责人:董卫军。委托代理人:黄舒。原告姚洲鹏诉被告朱水华、陈勇、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清独任审判。原告姚洲鹏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洲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姚洲鹏负担。审判员 陈 清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郑海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