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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山民初字第00599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徐某某诉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张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山民初字第00599号原告徐某某,男,生于1945年4月20日,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42年11月3日,汉族,农民。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升独任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某以经村委会主持调解,私下与被告张某某达成协议为由,于2011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徐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升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席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