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宝渭法民初字第01081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宗平诉被告吴可星、张英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宝渭法民初字第01081号原告张宗平,男,陕西省人,住宝鸡市金台区陈仓镇。被告吴可星,男,住河北省高碑。被告张英军,男,40岁,河北省人,住宝鸡市渭滨区英达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宗平诉被告吴可星、张英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宗平不能提供被告吴可星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送达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宗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全额退还原告张宗平。审 判 长 杨建文人民陪审员 李生华人民陪审员 刘学林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