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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立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8-12-29

案件名称

刘伏荣与中国人民武警深圳市支队深圳市亿民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伏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深福法立民初字第2号 起诉人刘伏荣,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2011年11月30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刘伏荣的起诉状。起诉人起诉称,起诉人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深圳市支队(以下简称:武警部队深圳支队)、深圳市亿民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民房地产公司)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2011年5月16日起诉人与武装部队深圳支队、亿民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深圳市支队原办公区(即橄榄鹏苑)房屋产权出让(橄榄鹏苑1号楼2单元10层1001号房)合同。合同约定武装部队深圳支队、亿民房地产公司须在2011年9月28日前将验收合格的房产交付起诉人使用,否则应承担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每迟延交付一天,应按总房价款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超过120天不能交付房产,起诉人有权解除合同。起诉人按合同约定向武装部队深圳支队、亿民房地产公司交清了房价款,但武装部队深圳支队、亿民房地产公司至今未将房产交付原告使用。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遂起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武装部队深圳支队、亿民房地产公司向起诉人支付2011年9月29日至2011年11月28日迟延交付房屋产权违约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23452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与武装部队深圳支队、亿民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房屋产权出让合同所涉房屋属军产房,其因该合同引起的纠纷,不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刘伏荣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伟 英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谢寒(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