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武侯民初字第3954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中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大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中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大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侯民初字第3954号原告成都中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宋韬。委托代理人郑芹。被告成都大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周世明,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中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大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中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中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中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大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成都中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潺潺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邹文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