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碑执字第00915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秉益与被执行人杨志勇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秉益,杨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碑执字第00915号申请执行人李秉益,男,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西北电力试验研究院职工,住西安市碑林区明胜街紫玉兰庭*单元*****号。被执行人杨志勇,男,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碑林区明胜街紫玉兰庭*单元*****号。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李秉益与被执行人杨志勇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2011)碑民一初字第001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协调,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碑民一初字第001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梅宏枝代理审判员 夏怀山代理审判员 张 冰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