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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台玉商初字第3047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董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台玉商初字第3047号原告李某某。被告董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董某某与案外人黄丽华共有的坐落于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彩虹城彩虹豪庭5幢1单元1702室(房产证号为杭房权证高新移字第11019704号)的房产采取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制被告董某某共有的坐落于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彩虹城彩虹豪庭5幢1单元1702室(房产证号为杭州房权证高新移字第11019704号)房产的转让、抵押和租赁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吴国平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胡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