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六金民一初字第2266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上海勇艺装饰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勇艺装饰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六金民一初字第2266号原告上海勇艺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勇艺装饰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六灶镇民义村258号。法定代表人何先勇,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茂杰、王文会,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上海分公司),��所地上海市天潼路133号12楼。负责人刘志缨,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孟凡涛,上海圣瑞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勇艺装饰公司诉被告人寿财险上海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8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胡晓琴独任审理,于2011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特别授权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勇艺装饰公司诉称,2011年7月14日,吴福霞驾驶原告所有的沪J×××××号轿车,沿X005线由南向北行驶至7KM+300M处,撞上同方向李春年驾驶的皖N×××××号重型厢式货车,致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吴福霞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皖N×××××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员无责任��原告在人寿财险上海分公司投有机动车损失等保险。现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保险理赔款73235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供以下四组证据:1.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2.原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驾驶证、沪J×××××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计四份3.保单复印件一份4.车辆评估报告一份及发票。被告人寿财险上海分公司辩称,鉴定机构不具有车损评估资格,评估人员也不具有资质,不认可评估报告书,申请重新鉴定。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14日13时许,吴福霞驾驶沪J×××××号轿车,沿X005线由南向北行驶至7KM+300M处,撞上同方向李春年驾驶的皖N×××××号重型厢式货车,致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六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第39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福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1年7月22日,六安市信达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所有的沪J×××××轿车作出00001232号《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评估鉴定结论书》,确定沪J×××××轿车损失为73235元。2011年9月15日,原告支付六安市裕安区皖西汽车修理厂沪J×××××维修费73600元。2011年9月15日,人寿财险上海分公司要求重新鉴定,安徽百友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所以2011年7月22日为基准日,作出皖百友(2011)资鉴字第115号《关于车辆损失价值的鉴定意见书》,鉴定沪J×××××号轿车的损失为65833元。另查明,吴福霞驾驶的沪J×××××轿车登记所有人为原告勇艺装饰公司,该车辆以勇艺装饰公司为被保险人在人寿财险上海分公司足额投保了不计免赔车辆损失险213700元,保险期间自2010年9月29日零时起至2011年9月28日二十四时止,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保险人勇艺装饰公司与保险人人寿财险上海分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缴纳了保险费,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发出了保险单和合同条款,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受损,保险人应当赔偿原告。原告的车损本院采信由本院委托的鉴定机构的意见。综上,本院核定原告损失为:车辆损失65833元,此款扣除皖N×××××号重型厢式货车应当在交强险无责赔付限额内应当赔偿原告车损100元后,剩余65733元由人寿财险上海分公司在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内赔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在其承保的机动车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上海勇艺装饰有限公司65733元。二、驳回原告上海勇艺装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开户行:六安市农村信用社郊区联社球拍路分社。帐号20000108315610300000026。收款单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案件诉讼费163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晓琴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樊丙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