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鄂孝昌民初字第00397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20-07-10

案件名称

彭功豪与汪景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彭功豪;汪景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鄂孝昌民初字第00397号 原告彭功豪,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孝昌县村58。 被告汪景泉,男,42岁,汉族,湖北省孝昌县孝昌县汪家坝。 本院于2011年6月9日受理原告彭功豪诉被告汪景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2011年12月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功豪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功豪负担。 审 判 长  田毅刚 审 判 员  杨 毅 人民陪审员  王栋成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汪立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