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民初字第1813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宁鹏与韩德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鹏,韩德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1813号原告:宁鹏,男,199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南漳县。委托代理人:智海忠,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德良,男,196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张勇,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家言,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鹏与被告韩德良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鹏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韩德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鹏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鹏撤回对被告韩德良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4元,减半收取67元,由原告宁鹏负担。审 判 员 吴希松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张静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