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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3119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彭名海担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彭名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3119号原告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福兴街1号华敏翰尊国际大厦9楼。法定代表人DavidMINOL,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永亮,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被告彭名海,男,198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名海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彭名海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洪琳人民陪审员  刘淑蓉人民陪审员  朱晓波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渭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