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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3628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成都金桥头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与四川赢家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金桥头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四川赢家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3628号原告成都金桥头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红星中路二段20号。法定代表人罗代伦,成都金桥头饮食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祖刚,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史兵,男,195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四川赢家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二段20号。法定代表人陈旭东,四川赢家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雷,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霖,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金桥头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赢家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金桥头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金桥头饮食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金桥头饮食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洪琳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渭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