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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灞民初字第01490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雷昱与李答平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雷昱;李答平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灞民初字第01490号原告雷昱。委托代理人高新学,男,193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李答平。委托代理人罗金茹,女,196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之妻)原告雷昱诉被告李答平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雷昱诉称其为被告家建住宅房,被告验收入住后尚欠其款17000元,给其写有欠条。后被告又还款8000元,现尚欠其9000元未付,其多次索要未果,因此诉来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向其支付剩余价款9000元。被告辩称,其给原告写欠款17000元后,又陆续向原告还款13000元,但原告未给其写收款条,其现只欠原告4000元,但因其住房有漏水情况,需原告修复后,其可将剩余4000元支付。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原告承揽被告家住宅房的建造工程,双方口头约定了价格。同年7月原告完成工作,并向被告交付住房。2010年7月5日被告李答平妻子罗金茹以被告名义向原告写下欠建房款17000元的欠条一张,后被告又向原告支付欠款8000元,现尚欠原告9000元未付,原告诉来法院,要求被告予以支付。审理中,被告称其于2010年7月5日后陆续向原告还款13000元,原告却未给其写收条,并说其家住房存在漏水问题,其找人花费四五千元予以修复。因此其不同意再向原告付款,但被告对其主张不能提供证据。上述事实,有原告诉状及陈述,被告答辩,本案庭审笔录以及原被告所示相关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2010年5月原告承接被告家住房工程后,并按约履行工作义务,被告验收后并与2010年7月5日向原告写下欠条17000元的欠条,证明被告欠原告建房款的事实。原告现称被告此后还款8000元,被告却称其陆续还款为13000元,被告的主张没有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因此本院按原告自认的数额认定。同时关于被告称其家房漏水其找人花费四五千元进行修复一事,因无证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有关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答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雷昱支付建房欠款9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向原告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按诉讼费50元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50元诉讼费,所以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将其承担的50元诉讼费直接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贺延昌审判员  宋全会审判员  徐 严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 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