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碑民三初字第01043号
裁判日期: 2011-12-05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郝晓斌与陕西时空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晓斌,陕西时空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三初字第01043号原告:郝晓斌。委托代理人:杨成文,男。委托代理人:陈辉,男。被告:陕西时空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北路南门外长鑫大厦1606室。法定代表人:郝晓斌,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晓斌与被告陕西时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晓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晓斌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退还给原告郝晓斌。审判长 吕 江 晖审判员 任 惠 军审判员 张钅粟心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 颖